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对下列数据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一)草原面积、等级、产草量、植被盖度、载畜量等;(二)草原改良及建设、草种基地建设、草原保护设施建设等;(三)草产品产量、草业产值等;(四)牲畜存栏和出栏数量、畜产品产量、畜牧业产值等。草原统计资料作为同级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