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法规解释与立法评估第四十一条有效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