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规范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规定代表履行职务等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