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规范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规定代表履行职务等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