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