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拟经常务委员会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表决稿,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