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