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