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二审审议意见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情况进一步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并在全体会议上作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提出表决稿,再交付表决。

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提出表决稿,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