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