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