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