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五条有效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