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意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