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饮用水水资源,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地质环境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