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