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开展调查评估,筛查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