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湿地建设,维护水源涵养、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