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段设置道路警示标志、电子监控、隔离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不得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防止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