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化学投入品以及合理处置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