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