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