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