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宣传牌等标识。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具备条件的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等标识和隔离、监控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