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五)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八)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九)擅自拆卸、移动和接入排水设施;
(十)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十一)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