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