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维修、养护和疏浚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定期进行维护,保障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和安全运行。

排水设施堵塞、渗漏、塌陷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浚、修复。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