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维护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人)或者受委托单位、使用人负责;

(三)难以确定维护单位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维护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