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维护单位负责;(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人)或者受委托单位、使用人负责;(三)难以确定维护单位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维护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