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