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