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管考核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