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湿地范围设立湿地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