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一般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