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沙湖、星海湖、简泉湖、天河湾等重要湿地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确定每个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二)组织巡护管理,及时劝阻、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三)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依法进行湿地合理利用,配合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六)其他与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