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