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自治区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