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