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资源管理,进行动态监测,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