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自治区、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