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组织制定和实施红色资源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造成破坏。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红色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