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组织制定和实施红色资源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造成破坏。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红色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