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