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红色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制定红色资源分类分级保护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以及文化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