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红色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制定红色资源分类分级保护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以及文化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