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物质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对跨县域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责任。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