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做好供电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移交和维护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审批物业服务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改变规划用途。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物业服务区域犬只饲养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监控安防设施建设,监督保安服务活动,推动智慧平安小区建设,根据小区申请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设置,查处高空抛物等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标明消防通道,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以及车辆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