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管理物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等开展培训;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
(五)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六)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