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应用,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