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赔偿费用;

(三)共有部分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

(四)共有收益的孳息;

(五)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十五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共有资金不得存入私人账户。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