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代为管理使用的人防工程、未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自持或者待售物业,应当按物业面积分摊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