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每五年对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或者调整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