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设施设备运行等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档案。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服务区域,阻碍装饰装修施工。

装饰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