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草案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修改后三个月内重新组织表决。除上位法规定的事项外,鼓励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等事项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