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